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出台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市级、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奖补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根据基地和园区面积、孵化效果、服务功能等要素情况进行管理,除具备《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基本功能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一)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
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15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5人以上。
2.基地内入驻的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基地建设面积最低应达到规定面积的75%。
3.具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5%,认定满3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
(二)街道(镇)级创业园区
街道(镇)级创业园区建设要以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为功能定位依据,以培育创业主体、实现带动就业为主要目标。
1.厂房型园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楼宇型园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初创期和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15户以上,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10人以上。
2.具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认定满3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3.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三)街道(镇)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的创业实体中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可认定为街道(镇)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区。
二、评估认定程序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单位向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报送电子版):
1、《青岛市莱西市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楼层平面图(需注明所用的场所);
4、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报告。主要包括建设情况(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基础配套设施等)、管理运行情况(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创业服务开展情况(为创业者提供的各项创业服务和各类活动开展情况等)、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5、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入驻实体享受房租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证明材料,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证明材料。
6、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8、创业管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服务人员情况、公共创业服务区域面积、开展服务活动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复审。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15日内进行实地勘验;复审不合格的,退还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并告知其原因。
(四)实地勘验。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复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进行实地勘验,主要勘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厂房面积、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是否达标。
(五)公示。实地勘验合格后,在莱西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为“莱西市XX创业孵化基地”、“莱西市XX创业园区”或“莱西市XX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莱西市XX大学生创业园区”,并发文授牌。
三、扶持奖励
(一)奖补资金发放标准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奖补分为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
1.基础奖补,每年30万元。经第一年评估认定或以后每年评估复审达到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2.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满足以下标准的享受绩效奖补。
(1)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且吸纳就业1人以上,单户孵化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最高2万元绩效奖补;
(2)新增创业实体为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最高2.5万元的绩效奖补;
(3)每新增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最高2万元的绩效奖补;
(4)创业孵化基地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且吸纳就业2人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绩效奖补;
(5)创业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绩效奖补;
(6)新增创业孵化成功实体为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最高3.5万元的绩效奖补;
具体奖补额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审核后确定。市本级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装修等建设的,以及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二)奖补资金发放方式
资金奖补方式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发放。
(三)奖补资金列支渠道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促进就业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租金减免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四)奖补资金核拨
对经认定的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每年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奖励要素等组织动态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按规定拨付当年奖补资金;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资格,不再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青岛市《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建立信息统计、定期抽查、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强化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定期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案。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延伸,通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设立“创业综合服务中心”,开通创业服务及政策落实“绿色通道”,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便捷服务。
(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确保入驻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要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四)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评结果应按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要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本通知确定的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条件、程序、扶持奖励标准等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根据省、青岛市政策情况,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