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2019-06-21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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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逐步实现了同城同域同待遇。近日,市人社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就业创业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为充分发挥政策稳就业、促创业、防失业的积极效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促进就业创业42条新的政策措施。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强化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了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着力解决政策碎片化的问题。在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的基础上,通过《通知》这一个文件对近年来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类政策进行了整合优化,进一步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二是着力解决政策门槛高的问题。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的开展,《通知》重点解决了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门槛条件高、政策界定不合理等问题,努力让更广泛的创业者得到政策支持,提升政策助推效应。三是着力解决经办程序繁琐的问题。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能通过网上经办的全部网上经办,暂时不能通过网上经办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通知》主要有以下创新内容:

 

一、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5类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

 

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5类人员(详细范围见《通知》),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通知》首次将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等都纳入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

 

补贴标准。对于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于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补贴条件。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具备三个条件:⑴创业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⑵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⑶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管理期限。按照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思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管理期限由2年缩短为1年,减轻了终止创业人员退费的负担。

 

二、扩大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范围,降低申领条件

 

补贴范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对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不含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2万元。

 

补贴条件。原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要求,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通知》首次将补缴月份纳入12个月期限内,并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界定进一步放大,申领条件进一步降低。

 

三、扩大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

 

补贴范围。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条件。⑴创业实体、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补报日从未领取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可按照补报日稳定就业的人数进行补报。⑵创造岗位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4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延长贷款贴息期限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⑴大中专毕业生;⑵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⑶登记失业人员;⑷返乡农民工;⑸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⑹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⑺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⑻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⑼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延长贷款贴息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根据其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年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三年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按比例给予最高全额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贷款期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信用担保方式。在保证人担保方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1人,可提供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信用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搞好新旧政策衔接。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贴息办法按本通知第二十条计算。

 

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及贴息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核定。具体按照《关于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7〕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和期限。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⑵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⑶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毕业年度界定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至毕业次年的7月31日,在此期间被我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认定为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2014年9月28日起至今未申报或漏报补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仍在本单位正常就业的小微企业,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补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照小微企业为毕业生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我市公布的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发。

 

六、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降低申领门槛

 

补贴范围。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贴期限。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七、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标准,降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标准

 

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载体。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其中注册在高新区、前湾保税港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2014年以后按级次又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由所在区(市)、功能区给予一定奖补,认定、奖补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市)、功能区制定。

 

阶段性降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标准。从2018年开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除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12号)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在建筑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⑴将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调整为7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调整为3000平方米,其中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2500平方米。⑵将入驻创业实体户数调整为60户,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调整为200人。⑶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主要吸纳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6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25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户数放宽到40户,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150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参加2018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选认定。

 

对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直接投资、租赁或以购买服务方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家庭服务业基地(园区),给予入驻创业实体3年内租金全免政策。对社会力量创建、经评估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享受3年内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标准由所在区(市)、功能区制定。健全创业孵化机制,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将创业孵化周期延长至最长5年。实施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工商注册地区(市)、功能区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期限由区(市)、功能区确定。

 

八、补贴申领程序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创业者或个人,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并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责任编辑: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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